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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成果

合规研究 | 企业刑事合规不起诉的适用路径

发布时间:2023-12-25      作者:admin

前言:

企业刑事合规不起诉制度是一种刑事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它旨在通过检察机关对涉案后积极推进合规整改达标的企业作出“合规不起诉”决定,激励企业自主合规与依法经营,降低犯罪风险。这一制度在国外已有较为成熟的实践,如美国的暂缓起诉协议和不起诉协议,英国的延缓起诉协议等。这些制度通过给予企业刑事程序上的奖励,促使企业建立或完善内部合规管理体系,有效地预防和减少了企业犯罪,同时也保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我国也在积极探索建立有中国特色的企业刑事合规不起诉制度。2020年以来,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最高检”)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制定了相关的指导意见和实施细则,发布了一批典型案例,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和经验。


当前,我国正处在全面深化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关键时期。其中,刑事合规不起诉制度作为改革的核心内容之一,旨在通过检察机关对涉案后积极推进合规整改达标的企业作出“合规不起诉”决定,激励企业自主合规与依法经营,降低犯罪风险。


一、企业刑事合规不起诉概述


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是检察机关对于涉嫌实施犯罪并作出认罪认罚的涉案企业,在其承诺或者实施有效合规管理体系的前提下,通过一定期限的监督考核,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制度。企业通过构建和实施管理制度,确保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行为符合所在国刑事法律规范,用以降低企业的刑事法律风险或者实现刑事责任的减免。


(一)企业刑事合规不起诉的缘起

年份

颁布的措施与规定

试用情况

2018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合规管理体系指南》(现已废止)

企业合规元年

国资委发布《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

发改委发布《企业境外经营合规管理指引》

2020年

最高检在四个省市的六个检察院进行刑事合规不起诉制度的试点,分别是上海市浦东新区和金山区检察院、深圳市宝安区和南山区检察院、江苏省苏州市张家港市检察院、山东省临沂市郯城县检察院

一期试点

2021年

最高检开始扩大试点范围,涉及北京、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湖北、湖南、广东等十个省市

二期试点

最高检发布《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

最高检发布企业合规典型案例,分两批次发布共十件典型案例

2022年

最高检开始在全国范围全面开展涉案企业合规试点工作

全面试点

全国工商联发布《涉案企业合规建设、评估和审查办法(试行)》

国资委发布《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合规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

(二)企业刑事合规不起诉制度现状


数量统计

未通过情况

合规不起诉案件量

5150件

67家企业,占比4%

适用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案件量

3577件

不起诉决定涉及企业及人员数量

1498家企业、3051人


合规不起诉全覆盖区域

北京

天津

河北

辽宁

吉林

上海

江苏

安徽

山东

湖北

广西

重庆

贵州




二、企业合规不起诉的制度依据


(一)《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

2021年6月3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等九部门联合发布的,旨在为涉案企业合规不起诉提供明确的制度路径和工作抓手。《指导意见》规定了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以下简称第三方机制),即检察机关对于符合条件的涉案企业,可以委托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对其合规承诺进行调查、评估、监督和考察,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出具的合规考察书面报告将作为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定罪量刑的重要参考。《指导意见》明确了第三方机制的适用范围、程序、标准、监督等内容,为涉案企业合规不起诉提供了可操作性强的指导。


(二)《涉案企业合规建设、评估和审查办法(试行)》

2020年9月由深圳市检察院会同市司法局、市工商联等九家单位出台的,是全国首个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地方性规范性文件。《办法》规定了涉案企业合规建设、评估和审查的程序、标准、方式等内容,为涉案企业合规不起诉提供了具体的操作规范。《办法》明确了涉案企业合规建设的内容,包括退赃赔偿、补缴税款、修复环境、完善内控制度、开展合规培训等;涉案企业合规评估的方式,包括自评、律师评估、第三方评估等;涉案企业合规审查的标准,包括合规承诺的真实性、合规整改的有效性、合规管理的持续性等。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177条第2款是企业合规不起诉最为核心的法律依据,该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该条所规定的相对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对于符合一定条件的涉案企业,可以在其承诺或者实施有效合规管理体系的前提下,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制度。相对不起诉既体现了检察机关的检察自由,又体现了检察机关的检察责任,是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实现司法公正和社会效率的重要手段。


三、企业刑事合规不起诉的适用前提


刑事合规不起诉制度的基本设计宗旨,是通过给予企业刑事程序上的奖励,激励其主动加强内部合规建设,从源头上降低犯罪风险。因此,这一制度的适用前提必须是企业主体行为已构成犯罪。具体而言,需要明确企业是否存在违法行为或结果、这些行为或结果对社会造成了何种危害后果、企业及其决策管理层对这些行为或结果应当承担何种责任。如果能够认定企业行为满足犯罪的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要件,即可确立犯罪成立。这是区分企业行政违法和刑事违法、理顺企业犯罪治理体系的基础。其适用前提包括如下方面:


(一)犯罪主体

企业刑事合规不起诉制度的适用前提之一是主体适格。犯罪主体是指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能够作为刑事案件的被告人的法律主体。根据我国《刑法》第30条的规定,犯罪主体包括单位和个人。单位是指法人、非法人组织和其他组织,个人是指自然人。因此,企业刑事合规不起诉制度的犯罪主体可以分为以下两类:


1.单位犯罪案件

单位犯罪案件是指由单位作为犯罪主体,实施违反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的案件。单位犯罪案件的特点是单位作为一个整体实施犯罪,而不是由单位的某个成员或者代表人实施犯罪。单位犯罪案件的典型例子有:单位行贿罪、单位受贿罪、单位偷税罪、单位走私罪、单位生产、销售假药罪等。企业刑事合规不起诉制度主要针对单位犯罪案件,对于符合条件的涉案单位,检察机关可以在其建立或完善合规管理体系的前提下,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2.个人犯罪案件

个人犯罪案件是指由个人作为犯罪主体,实施违反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的案件。个人犯罪案件的特点是个人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主体实施犯罪,而不是作为单位的一部分或者代表实施犯罪。个人犯罪案件的典型例子有: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非法经营罪、侵犯知识产权罪等。企业刑事合规不起诉制度在个人犯罪案件中的适用范围较为有限,只有当个人犯罪案件与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且个人犯罪行为反映了单位的合规管理缺失时,才可以考虑适用该制度。具体而言,适用该制度的个人犯罪案件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形:

(1)公司、企业实际控制人、经营管理人员、关键技术类人员等实施与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犯罪案件。这类案件的特点是个人犯罪行为与单位的生产经营目的一致,个人犯罪行为的结果也会影响单位的利益,个人犯罪行为的动机也可能与单位的合规文化、价值观等有关。这类案件的典型例子有:公司法定代表人、财务总监、销售总监等实施贪污、受贿、挪用公款、非法经营、偷税漏税等犯罪行为。

(2)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案件。这类案件的特点是个人犯罪行为与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不一致,个人犯罪行为的结果也会损害单位的利益,个人犯罪行为的动机也可能与单位的合规管理、监督、问责等有关。这类案件的典型例子有:医生、会计师等实施非法行医、非法销售药品、虚假审计等犯罪行为。


(二)法定刑要求

企业刑事合规不起诉制度的适用前提之二是涉案企业所犯罪行为的法定刑要求。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同时,《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对于适用刑事合规不起诉制度的法定刑限度规定为三年。因此,企业刑事合规不起诉制度主要适用于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轻罪案件,对于法定刑在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案件,检察机关一般不予适用该制度,除非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批同意。


(三)适用条件

企业刑事合规不起诉制度的适用前提之三是涉案企业符合一定的适用条件。这些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涉案企业能够正常生产经营,并承诺建立或完善企业合规制度

这是企业刑事合规不起诉制度的核心要求,也是检察机关考察企业是否适用该制度的重要依据。涉案企业必须具备正常的生产经营能力,不能是已经停业、破产或者解散的企业,否则无法实施有效的合规整改。同时,涉案企业必须承诺建立或完善企业合规制度,包括制定或修订合规管理规章制度、开展合规培训教育、设立合规管理部门或人员、建立合规风险防控机制、实施合规监督检查等措施,以确保企业能够在未来的经营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预防和减少犯罪风险。


2.认罪认罚

这是企业刑事合规不起诉制度的基本要求,也是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一般原则。涉案企业必须对其所犯的罪行和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表示认罪认罚,不能有抗辩、辩解或者否认的情形,否则无法体现企业的悔罪态度和合规诚意。


3.自愿适用企业刑事合规,并进行合规整改

这是企业刑事合规不起诉制度的自愿性要求,也是检察机关保障涉案企业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涉案企业必须自愿申请或者同意适用企业刑事合规不起诉制度,不能有被胁迫、引诱或者误导的情形,否则可能导致企业的自由意志受到损害。同时,涉案企业必须按照检察机关的要求和指导,积极进行合规整改,包括退赃赔偿、补缴税款、修复环境、完善内控制度等措施,以消除或者减轻犯罪的不良后果,体现企业的合规行动。


(四)不适用的情形

企业刑事合规不起诉制度的适用前提之四是涉案企业不存在不适用的情形。这些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涉案企业有累犯、惯犯或者屡教不改的情形

这是企业刑事合规不起诉制度的排除性要求,也是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一般原则。涉案企业如果在一定期限内曾经因为同类或者类似的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或者在合规整改期间再次实施犯罪行为,或者在合规整改后仍然无法达到合规要求,均属于累犯、惯犯或者屡教不改的情形,检察机关不予适用企业刑事合规不起诉制度,而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涉案企业的犯罪行为造成严重社会危害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情形

这是企业刑事合规不起诉制度的限制性要求,也是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一般原则。涉案企业如果因为其犯罪行为导致人员死亡、重伤或者残疾,或者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或者引发社会公众的强烈不满、愤慨或者抗议,均属于造成严重社会危害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情形,检察机关不予适用企业刑事合规不起诉制度,而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涉案企业的犯罪行为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稳定或者公共利益的情形

这是企业刑事合规不起诉制度的例外性要求,也是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一般原则。涉案企业如果因为其犯罪行为危害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安全或者利益,或者破坏社会的和谐、秩序、道德或者公序良俗,或者侵害公民的基本权利、公共资源或者公共服务,均属于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稳定或者公共利益的情形,检察机关不予适用企业刑事合规不起诉制度,而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企业刑事合规整改的要求


(一)企业整改承诺的真实性与可行性

企业对后续整改计划的承诺必须真实可信、切实可行。这决定了不起诉奖励能否发挥应有作用。具体检验标准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判断:

一是企业的整改计划是否系统全面、层层落实,而不是概括性的表态;

二是企业是否配套投入充分的资金、人力等各类资源保障整改需要;

三是企业历来是否重视诚信经营、合规文化建设,这将是整改成功的重要基础;

四是企业整改计划是否设置明确的时间表、路标和管控手段,以及与之匹配的问责机制。

如果上述条件得以充分满足,可以初步认定企业的整改承诺具有真实性和可行性。反之,则应采取审慎态度,避免掉以轻心。这是维护刑事合规不起诉制度严肃性与权威性的应有之义。


(二)个人与单位的一致性

在司法实践中,主流做法是在适用刑事合规不起诉制度时,既可以放过企业主体,也可以放过直接负责的企业控制人。这种安排出发点在于,中小微企业与其主要控制人之间常常利益高度一体化,机械区分二者责任不符合商业实际。因此,将不起诉决定同时适用于企业和企业家,可以在更大程度激励企业主动推进合规建设。当然,这一扩大适用并非没有争议。但从企业及相关权益人的视角,这一建制无疑更加利于维护企业合法权益,避免企业因个人行为失误而被迫面临严重法律后果。它也有助于强化企业内部风险管控和监督机制建设的积极性。总的来说,这一制度安排更契合商业逻辑,也更符合法治服务型政府理念。我们有理由期待未来这一模式在更大范围推广运用。


(三)企业合规整改的有效性与持续性

企业合规整改的目的不仅是为了获得不起诉或从宽处理的奖励,更是为了预防和避免再次发生违法犯罪行为,保障企业的长期发展和社会责任。因此,企业合规整改必须具有有效性和持续性,即能够真正解决企业存在的合规风险和管理漏洞,而不是表面整改或纸面合规。具体评价标准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判断:

一是企业合规整改是否针对性强,即能够针对涉案企业的犯罪类型、犯罪原因、犯罪后果等进行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比如修改商业模式、完善内部制度、处理责任人员、修复法益损害等,而不是一刀切地套用通用的合规方案。

二是企业合规整改是否系统性强,即能够建立和完善企业的合规管理体系,包括合规组织架构、合规政策制定、合规风险识别、合规培训教育、合规监督检查、合规激励惩戒等各个环节,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而不是零散的合规措施。

三是企业合规整改是否实效性强,即能够通过有效的执行和落实,使合规整改的成果在企业的日常经营中发挥作用,提高企业的合规意识和水平,降低企业的合规风险和成本,增强企业的竞争力和社会信誉,而不是仅仅为了应付检察机关或第三方组织的考察评估。

四是企业合规整改是否持久性强,即能够在刑事追诉程序结束后,继续保持和完善合规管理体系,定期进行合规自查自纠,及时应对合规问题和挑战,不断创新和优化合规方案,形成企业的合规文化和价值观,而不是一劳永逸地停止合规工作。


五、企业刑事合规不起诉典型案例


序号

涉案主体

涉嫌罪名

合规启动方式

整改期限

有效性评估方式

公开听证

处理结果

1

张家港S公司、张某某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依申请启动

3个月

监督评估小组随机检查(座谈会议、查阅资料、实地检查)

不起诉

2

Z公司、康某某

重大责任事故罪

依职权启动

3个月

第三方组织对合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报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审核

不起诉

3

李某甲、李某乙、曹某

保险诈骗罪

依申请启动

3个月

第三方组织对合规整改计划的落实进行考察

对一人提出从轻处罚量刑建议,其余人不起诉

案例示例:

杭州T公司、陈某某等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2021年5月13日,西湖区检察院依法受理了犯罪嫌疑单位T公司、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等12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针对该案是否涉嫌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问题,检察机关审查认为,T公司、陈某某等人与上游犯罪分子没有共谋或默认的共同故意,也未实施共同的犯罪行为,没有直接从上游犯罪行为中获取高额利益,在侦查机关未能对上游赌博平台进行查证的情况下,不宜认定T公司、陈某某等人与上游被帮助人存在积极的意思联络,案件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定性较为适宜。经开展社会调查,检察机关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于2022年2月决定对T公司启动涉案企业合规考察。在T公司完成有效合规整改后,2022年9月,西湖区检察院依法对犯罪嫌疑单位T公司、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等12人作出不起诉决定。


结语:

刑事合规不起诉制度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成果之一,对于促进企业自主合规与依法经营、降低犯罪风险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从企业刑事合规不起诉制度的概念、依据、前提、要求和案例等方面进行了系统的分析和阐述,还通过杭州T公司等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的案例示例,具体展示了企业刑事合规不起诉制度的适用路径和操作流程,为检察机关和涉案企业提供了借鉴和参考。希望通过本文的探讨,能够为企业和企业家提供一些参考和帮助。同时,也希望未来这一制度能够在更大范围内推广运用,为我国法治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


侯泽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合规部合规助理

简介:

法律硕⼠,专业领域为劳动合规、数据合规、ESG合规等,具有多年律所、公司法务实务经验,计算机法律交叉专业背景。曾参与⼤型深度学习框架、⽆⼈驾驶研发及合规⼯作,编写制定多篇企业内部劳动合规⽅案帮助企业降低⽤⼈⻛险,实现⽤⼈零⻛险。作为编委会成员参编完成劳动合规领域著作⼀部,并在相关领域公开发表多篇⽂章。服务⾏业领域为建筑⾏业、⼈⼯智能⾏业、软件⾏业等。⼯作语⾔为中⽂、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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