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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成果

《监察法》背景下,如何搭建国有企业反腐败合规体系?

发布时间:2022-08-24      作者:金飒

1、国有企业合规的内涵界定

1. 合规内涵及要义

“合规”概念首先发端于美国,早在20世纪60年代以前,“合规”就出现美国的商业监管实践之中,最初是为了配合国际反商业贿赂的开展和合作而得到传播的。1977年,为了严惩日趋严重的美国公司海外贿赂行为,美国颁布了《反海外腐败法案》(Foreign Corrupt Practice Act,即“FCPA”),设及反腐败、反商业贿赂、进出口管制和公司高管的刑事责任等业务领域。

根据“长臂管辖”原则,该法确立的反腐败条款和会计条款不仅对在海外运营的美国公司产生了较大的法律约束力,还可以适用于外国公司在美国的贿赂行为以及在美国设立分支机构的外国公司的海外贿赂行为,也衍生了与美国法律密切相关的合规业务领域。

在过去十余年,美国反腐败司法制度继续发展完善,联合国在反腐败领域也陆续推出一系列公约文件。贿赂腐败严重侵蚀市场秩序,最终损害的是整个商业社会。随着全球反腐败合规教育的发展,以及美国公司在全球经营而起到的带动作用,全球跨国公司遂从一开始的被动建设合规体系,逐渐发展到普遍性的主动合规。

因此,任何一家志在全球化的中国企业均应当把合规体系建设提高到新的高度,以适应全球法律环境,而与腐败作斗争的有效工具之一就是在企业内部建立合规体系,这已经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与普遍实践。

国有企业一直是我国探索企业合规管理道路上的“排头兵”。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后,国务院国资委将加强企业合规管理作为未来一个时期国有企业法治工作的重要着力点。长期以来,业内对于国企的合规管理的“规”的范畴存在争议。

2018年11月2日,国务院国资委出台的《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所称的“合规”,是指企业及其员工的经营管理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业准则和企业章程、规章制度以及国际条约、规则等要求。

2018年12月2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出台的《企业境外经营合规管理指引》所称的“合规”,是指企业及其员工的经营管理行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国际条约、监管规定、行业准则、商业惯例、道德规范和企业依法制定的章程及规章制度等要求。

2022年4月1日,国务院国资委发布了《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其明确规定“本办法所称合规,是指中央企业及其员工的经营管理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党内法规、监管规定、行业准则和国际条约、规则、标准,以及企业章程、规章制度等要求”。增加了“党内法规”作为合规的要求,使国企合规管理体系架构更加完善,工作内容也更加全面。

笔者认为,国有企业合规中的“规”的内涵可进行阶梯式分层理解。第一层是法律法规,是合规最基本的要求,即是国有企业应当遵守中国和海外业务经营所在国的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还要遵守双方或一方已加入的国际条约、国际标准的具体规定。

第二层是规章,规章包括企业内部规章,如公司章程、企业制度规定等,也包括党内法规,如《中国共产党章程》《党的纪律处分条例》等文件。加强党章合规,明确党组织在国有企业中的职权,加强党建工作等已是国有企业在公司章程修订工作中的必选项。第三层是规范,规范的表现形式可具体,如行业行为准则;也可概况,如基本的道德规范、执业操守等。因此,对于企业合规的内涵并不是单一的,而是具有多重的含义[1]。

广义的“合规”通常称为“大合规”,是指企业及其员工的经营管理行为符合规范。除商业贿赂外,包括反洗钱、反垄断、数据保护、反金融欺诈、商业秘密、跨国投资并购、商业伙伴、出口管制等,如《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中的“合规”就是指广义的“合规”。狭义的“合规”也被称为“小合规”,专指企业对反商业贿赂、反利益输送、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等法律及制度规定的遵守。例如美国的《反海外腐败法》(1977)、英国的《反贿赂法》(2010)、法国的《萨宾第二法案》(2016)所确立的合规机制都属于“反腐败合规”。

2. 国有企业及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内涵界定

我国现行关于国有企业及国有企业资产监管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并没有对“国有企业”进行明确界定。其内涵存在一定模糊性,即一个企业的股权结构中是否只要带有国有成分就构成“国家出资企业”,国有企业下属的各级子企业是否也构成“国家出资企业”。

“国家出资企业”首次出现于2008年10月28日通过的《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五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2010年1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国家出资企业”的范围界定与《企业国有资产法》完全一致,沿用了与企业国有资产法一致的划分标准。

这种划分方式不仅从类别的角度对国家出资企业进行列举,同时也体现了因国有资本稀释带来的所有制层级变化[2]。目前司法理论的主流观点认为,国家出资企业并不等同于国家出资企业的子企业,并不是股权结构中包含有一点国有成分的公司,就能被认定为“国家出资企业”,“国家出资企业”仅指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以及代表地方政府的各级国资委和被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其他机构或部门作为出资人的企业。

2018年3月20日,我国《监察法》正式公布并实施。2021年9月20日,国家监察委员会公布《监察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国有企业的反腐败合规工作提出了明确的指引及更为严格的要求。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担负着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重大责任,掌握着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权力,要认识到自己在行使公权力时,必须依法受到党和国家的监督。监察法把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纳入监察对象范围,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

我国部分国有企业的管理者,通过手中所掌握的权力,为自己谋私利,侵吞国有资产,国有企业的管理者贪污腐败,极有可能比一般的党政机关干部收受贿赂所带来的影响更为恶劣。为了加强党的领导,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监察法》明确把国有企业的管理者纳入监察中,并规定“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应为国有资本全资、参股企业中国有企业董事会成员、企业党委成员、纪委成员,未设董事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国有企业中层和基层承担经营管理责任的人员,还应当包括廉政风险岗位的财务、购销以及自行聘用管理人员。

3. 国有企业合规管理内涵及要求

党中央高度重视企业合规管理,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强化合规经营的意识”。李克强总理专门批示,“要强化合规经营意识,在经营中遵规守法”。中共中央印发的《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中,进一步要求企业树立合规意识,增强社会责任,促进诚实守信、合法经营,推进合法合规审查到位、防范化解风险及时和法律监督有效的法治化治理方式。

目前,学界和官方机构关于合规管理概念的探讨已比较多。《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所称的“合规管理”,是指以有效防控合规风险为目的,以企业和员工经营管理行为为对象,开展包括制度制定、风险识别、合规审查、风险应对、责任追究、考核评价、合规培训等有组织、有计划的管理活动。

2015年12月8日,国资委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法治央企建设的意见》(国资发法规[2015]166号),体现了国有企业合规的制度化要求。其明确要求“中央企业加快提升合规管理能力,建立由总法律顾问领导,法律事务机构作为牵头部门,相关部门共同参与、齐抓共管的合规管理工作体系,研究制定统一有效、全面覆盖、内容明确的合规制度准则,加强合规教育培训,形成全员合规的良性机制,建立法律、合规、风险、内控一体化管理平台”。

对于国有企业而言,合规并不是零散的对某些监管的应对,而是一整套完整、成体系的合规管理制度。合规管理作为国有企业强化监督管理、保障制度执行的有力措施,其实施必须根植于国有企业的特色组织载体,即党领导下的企业管理组织。纪检监察工作是我国国有企业监督体系中的重要构成,是党组织纪律检查与企业监察的总和,尤其在执纪监督问责与反腐败工作中更是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纪检工作是针对全体党员按照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监督、执纪、问责;监察工作则是针对全体企业员工按照国家法律、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监督、考察、处置。国企纪检监察合规主要侧重于党对干部的监管,招投标领域以及性质较为严重的经济犯罪行为的监察,在公司监督实务中往往力度较重。国有企业要从合规管理的角度将已有的内控、内审、纪检监察、法律风险管理等部门的相关工作职能整合起来,明确合规监督机制,设置独立的合规管理组织体系。

2、加强反腐败合规是国有企业的必然选择

1. 有利于促进形成监督体系

《监察法》的制定并颁布属于我国反腐倡廉的重大成果,《监察法》针对国有企业监督的监督创新,是国有企业依法治企、干部廉洁用权的重要遵循,在加强对国有企业的监督的同进,也使监委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目前国有企业都积极主动地从组织结构改革、人员力量整合、监督方式转变等方面适应《监察法》的要求,初步形成大监督的体系。反腐败合规属于合规体系的基础合规风险领域,一直是企业合规的重要内容之一。对于企业内部发生的腐败行为,国家的监管和刑事追诉有时很难介入,并且追究的效率低下,且行政追责和刑事追责对于企业经营尤其是国有企业的经营影响很大,通过企业反腐合规,将国家的外部监管转向企业内部控制,使企业形成自我防御的合规风险内控机制。

同时,借助企业的内部监督、举报、调查,既节约了国家的监督执法成本,又避免企业被追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或受到重大声誉影响,致使企业遭受致命性打击,为企业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增强商业信誉,从而在市场中保持优势地位。

2. 有利于更好地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秩序

企业是市场经济的细胞,企业只有在良好的市场秩序下才能正常发展,因此,所有企业必须重视合规问题。例如在建设工程招投标领域,由于市场僧多粥少、竞争激烈,违法违规、商业贿赂、阴阳合同等现象时有发生。这些现象就会严重扰乱建设工程领域的市场秩序,而混乱的市场秩序之下没有赢家,最终受害的还是企业,违规企业一旦发现,轻则罚款,重则停业整顿,甚至关门大吉,合规企业的生产经营也会受到牵连。

相对于民营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而言,国有企业由于原本就需要按照《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以及地方国资部门发布的企业合规指引建立合规体系,且原本就建立有严谨的公司治理机制,因此建立反商业贿赂合规体系相对更为便利。除了《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对于央企及其重要子企业提出反商业贿赂合规管理的具体指引之外,各地国资管理部门也纷纷出台类似的合规指引,将国有企业反商业贿赂合规工作作为其全面合规工作的组成部分。

3. 有利于更好地实现企业利益最大化的经济目标

首先,可以避免企业和企业高管遭受腐败犯罪的颠覆性打击。企业在追求经济利益的过程中,如果因腐败引发刑事责任追究,无论企业和企业家曾经如何辉煌,都会因此遭受重创,甚至是终局性的败局。因此,有效避免因腐败行为发生刑事责任风险,是企业实现利益最大化经济目标的基石。

其次,不仅能避免发生颠覆性风险,而且在商业交往中能够彰显企业的守法形象,增加商业声誉,从而在市场竞争中保持优势,可以为企业赢得更多商机、增强竞争力。

再次,可以提升企业治理水平,增强企业可持续发展力。一个靠腐败发展的企业注定走不了多远。推行企业反腐合规体系建设,增强企业内部腐败风险防控能力,形成“一手抓经营、一手抓风控”的治理格局,可以从根上增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4. 有助于国有企业“走出去”的战略目标

近年来,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国家利用投资与贸易管制、知识产权保护、财务与税收管制、国家安全管制、反腐败等法律和手段,对我国头部企业尤其是科技创新企业进行打击,遏制企业发展,进而影响我国对外开放的格局,损害我国的经济与社会发展步伐。而少数企业合规意识不强,合规管理能力较弱,对国外法律法规了解不够,企业违法违规情况时有发生。

在国际经济层面,建立反商业贿赂合规体系越来越成为国际金融、国际贸易、国际工程行业的重要参考指标,世界银行《诚信合规指南》、国际标准化组织《ISO370001反贿赂标准体系》均涉及跨国商业贿赂治理问题。随着“一带一路”建设和“走出去”战略不断深入,建立反商业贿赂合规体系并兼顾必要的海外反商业贿赂准则已十分重要。

2019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二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上指出,要“坚持一切合作都在阳光下合作,以零容忍的态度打击腐败”。因此,加强企业合规和反腐败建设,是我国企业主动作为,积极应对挑战,适应新的国际环境和拓展国际生存与发展空间的必然选择。

3、国有企业反腐败合规体系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面对经济发展中不确定不稳定因素增多的风险挑战,当前相当一部分国有企业在合规管理方面还未能“迈开步子”,因违规经营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监管处罚的案例屡见不鲜,尤其是反腐败合规管理的软实力还不能匹配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要求。

近日,贵州百亿国企曝贪腐窝案,5高管接连被查,释放了反腐败斗争严字当头、一严到底的强烈信号。七冶集团是一家具有63年历史的“双特三甲”国有建筑施工企业集团,从“一把手”到副手,七冶集团领导班子被“一锅端”式查处,足见其积弊之深。

1. 国企反腐败合规工作复杂性强

一是国企发展历程和所担负的责任决定其与政府权力边界模糊,国企主要负责人常常掌握着企业的人权、财权、事权,容易产生权力寻租;二是国企与政府还未完全做到“政企分开”和“分权制衡”;三是国企自身党组织和纪检监察力量薄弱,监督缺失,难以形成有效监督。企业举报机制未建立或举报渠道不畅通,致使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出现腐败现象知情者不能及时将相关线索或事件进行举报,或因举报人保护机制不完善导致举报人因恐遭受打击报复而不愿反映真实情况,致使企业不能及时发现腐败行为。

2. 国企反腐合规资源配置不均衡

目前国有企业的反腐败合规工作仍在探索阶段,合规工作需要结合自身企业特点有针对性的开展工作。一是未统一规划制度建设。反腐合规工作目前由法务、内审、财务、审计、人事等不同部门承担的较多,存在边界未划分清晰、组织规范不明确、部门职能重复等情况。这些问题在一些国有企业下设的分支机构尤为突出。

二是国企不愿意投入过多的资源,国有企业的纪委监察部门作为主要反贿赂部门,已有反贿赂经验和成型的体系。纪委监察部门只负责反商业贿赂中共党员、高级领导相关的违纪问题。而法律合规部门配置的人员数量相比业务部门而言,相差巨大。法律合规部门没有足够的人力、财力和权限独立引领反商业贿赂等反腐合规业务。法律合规部门与纪委监察部门在工作上相互独立,但是也有一定的配合。

例如,在反贪污贿赂方面,因为涉及到犯罪性质的法律分析、定性,法律合规部门会与监察机关配合。由于组织资源存在局限性、人员认知存在偏差,合规管理的效果层层递减,导致执行花了大功夫却不见成效。除此之外,还有信息化收集数据能力、技术支撑能力良莠不齐,阻碍了企业反腐败合规工作的高效开展。

3. 国企反腐败合规工作机制不全

为深入反腐,党的十八大以来,各项法规政令密集出台,反腐制度体系不断完善,但针对国企反腐操作性强的预防、保障、监督、惩戒等机制还不够健全,大监督格局还没完全形成。致使国企不同程度存在内部控制不严格、薪酬管理不够规范、《公司法》《监察法》《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三重一大”、国资监管制度执行不到位等问题。

比如,一些企业擅自提高标准扣缴企业负责人住房公积金和养老保险,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不严格,重大决策不经党委或董事会研究;重大事项不报批报备;“三公经费”开销不合规等。

其次,国资委尚未形成国有企业反腐败专项合规管理办法,“专人专管”的流程制度也正处于探索阶段。现状是各部门工作内容高度交叉、重叠,造成资源浪费,难以保证合规效果。缺乏制度建设逻辑体系,企业缺少上位制度到基本制度再到专项制度和辅助性制度建设的体系,导致制度建设不完整、不均衡。

三是评价、执行效果不明显。国有企业不仅需要系统的内部反商业贿赂机制,更需要强有力的执行,而执行不到位,也是国企面临高风险的一个原因。

4、《监察法》对国企构建反腐合规的新要求

根据《监察法》总则的有关规定,《监察法》的出台是为了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因此,在强化监督问责、严厉惩治腐败的背景下,国有企业的反腐败合规工作将随着《监察法》的实施得到强化和重视。

1. 遵循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监察法》是为了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而制定的法律,对于国有企业反腐败合规有关键意义。结合党内法规,如《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意见》《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针对领导班子的监督。对联合国、世界银行海外反腐败公约、规约以及美国《反海外腐败法》中的反腐败合规要求进行系统梳理,结合国内相关法律法规及企业自身管理制度,对相关业务领域反腐败合规管理要求及特别注意事项进行分解,确保反腐败合规管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2. 监察对象范围全覆盖

《条例》中对于监察对象和监察范围的规定基本上覆盖了各行业领域的企业及其重要员工在开展业务流程中可能涉及的所有腐败行为,直接要求企业扩张自身合规体系的“防御面积”。因此,国有企业需对于自身业务开展中潜在的腐败风险予以全方位、全流程地梳理与调查,并在此基础上有的放矢地构建符合自身需求且行之有效的合规体系。

监察建议的设置,使监察权由个人向企业外延,是国家对企业合规经营的进一步强调,也是联接个案查处与领域治理、治标与治本的重要渠道,国有企业应认识到自身合规体系建设与执行在反腐败中的重要作用,从根本上防范腐败行为的滋生。结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与中央组织部、中央统战部、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9月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意见》,进一步强化对行贿行为的监管及打击力度,企业面临的行贿行为处罚风险上升,国有企业需采取强有力的反腐败合规措施予以应对。

3.对腐败行为的全方位监察

监察机关对于腐败行为开展监察工作时,无论是对涉案企业及人员信息的收集、还是采取措施的方式,均是全方位、各领域的,因此,国有企业需建立更完备的合规体系以对经营中可能涉及腐败行为的领域实现全面覆盖。另外,若企业及相关员工在未来因腐败行为被监察机关调查,其将面临信息内容更全面、措施更多样的调查,这对于国有企业应对监察机关合规调查的能力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4. 监察形式更加多样化

《监察法》第十一条规定了监察委员会“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条例》第十五条至第二十一条则细致地规定了“警示教育、以案说法”、“群众反映、走访、查阅资料、听取汇报、开展检查”、“谈心谈话式教育”、“对群众反馈进行专项检查”、“强调做好‘后半篇文章’”、“与其他监督方式形成监督合力”等日常监督方法。在如此多元化的监督形式下,若国有企业存在腐败行为将会迅速暴露,如何建设能在日常经营中有效运作、规避风险的内部合规体系,将成为未来企业发展和管理的重点议题。

5. 更强调国际反腐败合规

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不管腐败分子逃到哪里,都要缉拿归案、绳之以法”,《条例》无疑对此作出了回应,表明了当前党和国家对于跨国(境)腐败的高度重视。《条例》对涉外企业提出了两方面的要求:

一方面,企业应遵循国内相关反腐败规定,一旦出现腐败行为,党和国家对腐败分子将“有逃必追、一追到底”;另一方面,《条例》明确规定“国家监察委员会组织《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反腐败国际条约的实施以及履约审议等工作,承担《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司法协助中央机关有关工作”。这要求国有企业还需要遵循一系列反腐败国际条约,保证在国际舞台上的合规经营,避免在国际层面遭受反腐败合规风险。

5、完善国企反腐败合规管理体系的路径

建立健全企业反腐败合规管理体系是一项长期的系统性工程,绝不能期望毕其功于一役,需要企业高层到普通员工的全员参与,并实现长效监管。反腐败合规管理体系的核心要素包括但不限于高层的高度重视、健全的合规组织、充分的资源投入、系统的风险评估、有效的流程管控、全方位的培训与沟通、持续的监督与改进等。

综合《监察法》《监察法条例》以及参考《美国审判指南》、世界银行集团《诚信合规指南》《FCPA资源指南》等对一套有效的合规体系的阐述及其所确立的原则,可以总结出一套有效的国企反腐败合规管理体系:

1. 事前反腐合规建设是基础

对于企业而言,从源头上治理腐败行为的关键就是对于事前合规的建设。完善的事前合规制度,不仅能帮助企业及时识别潜在的腐败风险、对腐败行为有效进行规制,还能在事后证明违法员工的行为并非企业意志的体现,帮助企业减轻司法程序和司法审判的严厉程度,割裂员工不法行为与企业之间的责任纽带。

一是事前防范阶段是基础。国有企业制定明确可行的商业行为准则,并建立完善的合规培训和其他咨询项目。针对薄弱环节和重点领域,牢牢把握重大项目投资、项目招投标、财务预决算、运营管理、采购等环节,严格执行合规行为准则,从源头上预防和杜绝腐败。

二是事前强化监督和内部审计。对国有企业而言,离任审计、巡视审查等监督、检查工作是地方大人,国资、财政、审计等政府部门加强监管的重要措施。其中审计是发现腐败线索的一个重要手段,一方面实现企业审计范围全覆盖,更关键是按照现代公司制度科学分配和制约权力,建立高度透明的权力运行体系。

2. 事中建立反腐败内部治理制度

国有企业在建立合规体系时,不仅要设立合规制度以把控企业工作人员受贿的风险,也要注重采取合规措施对员工潜在的行贿行为进行风险预防,如对员工业务流程进行合规管控、保障企业合规政策有效落地与运作、大力进行合规教育及合规文化建设等。

首先,高层高度重视,培育企业文化。企业高层应当有预防贿赂的认知、决心和承诺。高层的反腐败决心,应当通过中层传达到普通员工,从而在企业内部发展并形成对贿赂零容忍的企业反腐败文化。在企业层面,应结合法治宣传教育,建立制度化、常态化培训机制,确保员工理解、遵守企业合规目标和要求。通过制定发放合规手册、签订合规承诺书等方式,强化全员安全、质量、诚信和廉洁等意识,树立依法合规、守法诚信的价值观,筑牢合规经营的思想基础。

二是,充分了解国内外监管规则。要对联合国、世界银行海外反腐败公约、规约以及美国《反海外腐败法》中的反腐败合规要求进行系统梳理,结合国内相关法律法规及企业自身管理制度,对相关业务领域反腐败合规管理要求及特别注意事项进行分解,确保反腐败合规管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三是深入开展反腐败合规风险排查。坚持问题导向,对照国内外反腐败监管要求,确保合规体系有效地预防、监测与应对贿赂,围绕国别、行业、交易行为、相关方、礼品款待、账簿记录等重点领域进行全面排查,确保反腐败合规管理体系的针对性和实操性。

3. 事后构建内控和惩处机制

严肃开展监督问责,形成反腐败合规管理工作闭环。完善监督执纪执法权力运行内控机制,坚决查处执纪违纪、执法违法、失职失责行为,切实解决“灯下黑”问题,自觉做遵纪守法的标杆。坚持以党内监督为主导,做实专责监督、贯通各类监督。从严处理,加大纪检监察机关对国有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监管力度。

经营环境在不断变化,风险也在变化,唯有定期检查,方能使得企业有机会根据风险的变化而对合规体系不断进行调整,确保其合规体系与风险可持续地保持相称性。可以有效协助企业建立健全反腐败合规体系,减少走弯路,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结语:

“无以规矩,不能成方圆。”合规更是一种植根于民族、国家和社会之中的文化基因。《监察法》的颁布和实施,已成为国企反腐败合规新的风向标,对其他国企以及部分民营企业起到示范作用。合法经营和服从监管已成为企业生存的前提,国有企业必须树立起以风险为本的经营理念和依法合规的经营意识,健全公司治理机制,加强风险管理,处理好业务发展与遵纪守法的关系。国有企业合规体系建设的完成度及成熟度,应当成为检验我国国有企业是否具有在复杂国际环境下行稳且致远的试金标杆之一。结合企业实际,通过推动反腐合规制度建设及落地,为企业健康稳步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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