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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成果

企业ESG合规系列实务文章之一 :日本企业ESG经营和监事应对

发布时间:2023-02-01      作者: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合规团队

一、ESG经营中公司懂事承担的法律责任

有观点认为无视ESG的公司经营行为,其后果不仅承担公司道义责任,还有可能承担法律责任。日本没有直接规定ESG的硬法,董事不会因ESG而直接承担违反单独法令的责任。当然,如果企业因未充分考虑ESG因素,其从事的经营活动违反了外国法令中的劳动法或环境法等,将会以违反日本单独法令为由而被追责。

在日本公司法的责任承担中,与公司有委任关系的董事因职务疏忽给公司造成损害的情形下,会产生董事对公司损害赔偿的支付责任(日本公司法第423条第1款)。不过,对于董事来说,ESG的遵守义务并未被具有约束力的硬法法定化,即使董事违反了ESG规则,也不会直接产生对公司的损害赔偿支付责任。

但是,ESG 实践对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可持续性)是至关重要的。ESG应对措施不仅仅从风险角度,从公司收益层面也有可能产生很大影响,所以,ESG应对措施也关涉到“公司的竞争力维持·提高”。换言之,对于公司来说,ESG应对是公司董事的善意管理注意义务的构成部分之一。这是探讨ESG和董事的义务·责任的关键要点。

如果ESG应对措施不当,投资人、股东、甚至一般消费者都可以评定企业未履行社会责任,并且不可否认会造成股价下跌,从而导致市值总额减少的风险。另外,由于企业雇佣儿童强制劳动而发生的人权侵害行为,会导致抵制消费运动等,其结果就是该公司商品销售业绩不佳,造成公司收益下滑,公司价值大幅毁损,导致公司损失。关于造成的上述公司的损害,如果董事违反对公司的善意管理注意义务,可能会产生损害赔偿的支付责任。

与ESG有关的公司损害发生时,不仅事先制定了公司基本方针和明确实施行为的董事要负责,未履行监视·监督董事行为义务的其他董事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另一方面,鉴于ESG相关的损害不属于违反单独法令,可以根据经营判断原则适用。经营判断原则的适用要件:①判断前提—事前调查(可行性研究)中没有重要且疏忽的错误②判断的过程和内容不存在显著不合理之处情形下,即使发生了与ESG有关的公司损害,董事不会以违反善意管理注意义务为由被追责。不过,正如在ESG方面具有先行经验的欧洲在《关于公司可持续发展尽职调查指令案》中所规定的,欧洲明确了制定ESG相关硬法的方针。所以,在开展海外业务的企业须注意,如果不遵守欧洲各国制定的硬法,就会违反单独法令。

在公司经营方面,企业应留意,即使通常情况下能够符合经营判断原则,从ESG经营的视角来看,在判断前提—事实的认定上,相对来说调查范围比较广泛,另外,在判断的内容上,从社会整体的角度来判断是更难的。在ESG经营中,为了符合经营判断要件的高质量要求,公司董事不得不更加慎重的应对。即,在开展ESG经营活动时,虽说符合经营判断原则,董事的经营决策得到广泛认可,但最好不要存有董事违反善意管理注意义务会被免责的侥幸想法。

二、ESG经营中的监事视角与应对

在ESG经营中,监事须注意的方面是人权问题·环境问题·披露的个别问题和公司内部应对体制。

01、商业与人权

强迫儿童和未成年劳动,与有人权侵害行为的实体企业交易,强制长时间劳动等成为一些列问题。特别是,2011年联合国人权理事会通过了决议:“关于商业和人权的指导原则:以联合国‘保护、尊重及救济’实施框架为目标”,以此为契机,欧美企业为主加速致力于解决人权问题。

以前,通常认为保护人权及推进人权事业发展基本上是国家的责任和义务。然而,最近,它不仅仅是国家要解决的问题,如果每个公司在开展业务上不重视人权问题,就会直接导致消费抵制运动,并且通过SNS社交媒体瞬间在世界范围内扩散该问题。同时,不仅仅是本公司,集团公司和合作企业、甚至存在委托关系的企业如果发生人权问题,会对供应链产生影响,滋生供给体制障碍问题。因消费抵制运动和供应链的障碍引起的原材料和零件供给延迟和供给停止,会导致停工等,对公司收益产生很大的影响。并且,人权问题也会大大毁损公司的社会信用,通常来说短时间内难以将问题解决。

因此,监事应确认或建议公司关于人权问题发表什么样的信息。例如,发布以尊重人权为宗旨的《人权宣言》,明确企业对外承诺履行尊重人权的责任,作为企业应对人权问题的明确信息。另外,企业为寻求业务多元化,实施并购情形时,收购方要充分调查被收购企业是否有侵害人权的实际情况,如果收购方不充分事前调查(尽职调查)就实施并购的话,因人权问题产生的责任由收购方企业的董事承担。

另外,即使企业当初遵守人权尊重规则,之后以企业收益变差等为理由,也存在实体企业贸易的过程中通过廉价工资强制未成年人劳动、贩卖人口等风险。因此,并不是董事下面的执行部门制定人权宣言就算完成任务,监事还要定期监控人权遵守状况,在获得有人权侵害行为的预兆信息时,迅速开展调查是否存在事实关联,如果确认存在侵犯人权的事实,立即监督其是否采取纠正措施和相关人员的处分、公布、是否构建预防再次发生对策。

02、商业与环境问题

在全球变暖成为世界性问题的近况下,有些企业无视温室效应气体诱因的二氧化碳排放等环境限制开展企业活动,以及向这样的企业投资,从企业的社会责任角度来看存在问题。甚至一些公司制定了可再生能源和物品的再利用等环境相关目标,但实际业绩方面却产生很大偏离,在执行力方面存在问题的话,就会经常出现企业对待环境问题的基本态度受到质疑的情况。但是,如果人权侵害的事实明确,导致抵制消费运动和供应链问题等,则会立即对公司和第三方造成损害。关于董事是否违反善意管理注意义务成为焦点,这与判断环境问题相对应,环境问题要跨越中长期,所以一般在适当期间之后判断董事是否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况多一些。因此,作为董事一方,即使从ESG经营方面认识到环境问题很重要,但在不得不致力于日常经营的情况下,现实中,董事对法律责任的观念可能会淡化。此外,在董事有任期并定期更换的情况下,为了持续中长期地实施贯彻一致的环境政策,公司在环境问题上必须制定明确且不动摇的基本方针,并继承其理念。

作为监事一方,在充分认识到环境问题是中长期必须着手解决的课题的基础上,在中期经营计划中设定节能等数值目标,并且在单年度中,不仅在董事会等重要会议场合由董事报告执行情况,监事在期中的业务审计中监查各事业部门是否理解并执行全公司的方针。

03、ESG和披露问题

监事应关注ESG经营的适当披露情况。与本公司规定的人权宣言和具体的行动方针不同的经营行动、ESG投资的再循环率和二氧化碳削减率等重要指标本身存在虚假记载的情况下,如果这些都与环境相关的话,就会产生披露问题。

不过,在目前的实务中,ESG相关的报告在企业的年度报告书和统一报告书中自主公开。但是,即便是自主公开,如果报告结果存在虚假记载情形,会损害股东和投资人等利益相关者的信赖利益,尤其是因虚假记载导致股价下跌和来自消费者的压力,评判ESG实践成果的股东和客户不得不停止交易,有可能产生损害。在披露方面,虽然不只是ESG才存在的问题,该问题不单单停留在公司的利害关系者层面,也需要关注来自社会全体对公司行为的监督。

无论如何,监事要通过监查确认董事是否始终坚持ESG经营的基本方针和检验其执行情况,在必要时进行改善的同时,重点确认是否坚持、及时、适当地披露工作实施状况。

04、应对ESG的内部程序的监督

(1)公司内部组织

理想中的做法是组织独立专业部门监视ESG经营的基本方针和执行状况。不过,很多公司虽然认识到了ESG的重要性,但是委任公司其他部门的人员兼任监查人,开始在总务部等部门设立ESG讨论小组。但是,ESG经营实施必须多方面、广泛地开展业务,从削减二氧化碳等单一措施,到公司全体实施状况的披露以及对股东和投资者的说明程序。虽然所有的事项不需要由一个小组来完成,但是如果没有整体汇总ESG实施工作的统一部门的话,无论如何都免不了留下缺乏整体规划、ESG实施不体系化的印象。

为此,我们还是考虑设立专门负责ESG的独立部门。例如,像“可持续性推进部”那种,以部为单位的大组织中有以团队、小组为单位的小规模组织,根据各公司的业务规模和员工数量,组建最合适的组织,监事也应该根据具体情况发表意见。以最初在团队层面开展活动为起点,随着ESG实施不断扩大,可以考虑从团队层面发展为科室层面,甚至是部门组织。

另外,即使建立了固定成员组织,如果其成员都是来自其他部门的兼任者,开展活动的实效性方面也会不确定。兼任者无论如何都必须优先考虑眼前的本职业务,因此担心ESG经营这一中长期课题可能会被推迟处理。如果根据公司内部决议必须由其他部门人员兼职的话,至少在职务章程中明确区分ESG相关业务和其他业务。关于ESG经营,需要各业务年度制定具体的计划,定期在董事会和经营会议上说明并报告其执行状况。此外,推进ESG实施的组长还是应该考虑配置专职人员。

监事在监查执行部门的推进体制的同时,根据具体情况开展意见汇报工作。

(2)设置任意咨询委员会

因为ESG经营需要专业性、广泛性知识,所以业务负责人员也需要相应地积累钻研、学习专业性知识。不过,这个工作没有必要全部由公司内部组建完成,可以考虑设置纳入公司外负责人(公司外董事、公司外监事)担任任意咨询委员会。届时是设置“ESG委员会”还是设置“环境委员会”、“人权委员会”、“治理委员会”等个别委员会呢,除了公司外董事的人数之外,还取决于兼任委员会中有多少公司员工可以兼职。

这些任意咨询委员会通常由董事长或董事会咨询,并将采取委员会内审议的结果向董事们报告的方式。委员会不是决定、决议机关,而是在讨论咨询内容、交换意见的基础上,起着向咨询方提供建议的作用。此时,也值得考虑在委员会的构成成员中纳入外部董事以及专门从事ESG的有识之士。

公司监事如果加入成为咨询委员会的成员,但是暂时不参加审议的话,可以向执行部门提出请求接受咨询委员会审议内容的报告等建议。

结语:

最近,ESG话题越来越热门,2021年6月11日再修订的《公司治理法案》,表示应该积极、能动地致力于围绕社会·环境问题的可持续性发展课题(补充原则2-3①),以此为契机,ESG成为了企业的现实主题。

最近,在一些股东大会上,股东提出关于ESG的章程变更议案等,这是企业实施具体应对措施,迈出执行的重要一步。特别是对“商业和人权”、“商业和地球环境”、“ESG和披露”方面问题的应对懈怠,导致董事被追究违反善意管理注意义务的风险大大提高。

ESG应对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课题。在这个重要课题中,董事需要超越自己的管理领域,充分认识到这是公司整体需关注的问题,肩负起公司所有利益相关者的托付。因此,作为监事一方,也应该认识到董事下面的执行部门的执行情况是风险管理的一环,通过听取各业务部门的业务监查情况,积极地确认执行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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